近几年来,民间借贷发展贷迅速,规模近两年大幅上升,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。据相关统计,关于民间借贷余额估计达到3.8万亿元。
民间借贷对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、缓解银行借贷资金不足这两者间起到一定促进作用。然而,民间借贷在发展过程中也显露出一些问题。因而我们必须正视这些问题,积很应对,将其纳入规范发展的轨道,才能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。
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,民间借贷长期以来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尴尬地位。至今为止,没有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,仅有《*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*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人民法院印发<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>的通知》等若干法律法规。下面我们就来看下这些律法还存在的一些缺陷:
一、少而分散,不成体系。
二、以司法解释为主,制定的初衷以判案为目的,没有从专职法规的角度对民间借贷行为予以规范。
三、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,缺乏可操作性,例如法律法规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,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民间借贷的界限。
四、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,如征信法律体系不健全等。
因而,为避免民间借贷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带来的各种问题,必须加大力度进行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建设,以积很、稳妥、合理引导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。以下我们再来看下这几点提供的相应的解决建议:
一、建立完善民间借贷法规。制定专门的民间借贷法,这在国内外上早有先例,例如中国香港地区有《放债人条例》,南非有《高利贷豁免法》,等等。当前我国应先考虑的,是组织制定《放贷人条例》,对民间借贷的主体、监管部门、登记、交易范围、资金来源、利率限制、风险控制、法律责任等做出系统、细致的规定。
二、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标准。有些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在表现形式上类似,导致有时对同一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,并产生很大的争议,因此必须从行为的目的、对象、资金来源、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等因素综合考虑,详细制定标准,明确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界限。
三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管理,制定《民间借贷中介管理办法》。用法律的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介的性质、主体资格、广告行为、运作形式等予以规定,从而充分且规范地发挥其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,活跃市场的作用。
四、加快民间借贷征信体系建设。依托现有的征信系统,将民间借贷信息纳入征信体系管理,以法律的形式强制规定民间借贷的双方承担的职责和权利,让民间借贷的运作更加透明化,防止出现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、道德风险。
虽然目前已公开承认,民间借贷不是违法的。但其目前并没有法律的明确支持。所以更应该步步为营,致力于把民间借贷引向好的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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