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省级(包括直辖市)级代理;
1) 合同期为12个月或6个月;
2) 签订合同后代理商初次打款少为10万元;
3) 代理商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少售价格的规定,如故意标低价格或者恶意哄抬价格,次公司将致公函对代理商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罚金。第二次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。
4) 代理商在代理期间不能跨区域销售,如发现,次公司将致公函对代理商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罚金。第二次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。
5) 代理商拥有该地区的招商权。代理商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招商(发展市级代理和加盟店或者经销商),发展下级经销商需向公司备案,由公司统一发放授权证书。
6) 省级代理商有优先经销公司新产品或特别型号产品,并有权与公司共同对新产品或特别型号产品进行市场投放。
#市级代理;
1)合同期为12个月和6个月;
2)签订合同后代理商初次打款少为8万元;
3)代理商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少售价格的规定,如故意标低价格或者恶意哄抬价格,次公司将致公函对代理商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罚金。第二次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。
4)代理商在代理期间不能跨区域销售,如发现,次公司将致公函对代理商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罚金。第二次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。
5)代理商拥有该地区的招商权。代理商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招商(发展加盟店或者经销商),发展下级经销商需向公司备案,由公司统一发放授权证书。
6)市级代理商有优先经销公司新产品或特别型号产品,并有权与公司共同对新产品或特别型号产品进行市场投放。
#加盟店/经销商;
1)合同期为12个月和6个月;
2)签订合同后代理商初次打款少为3万元;
3)代理商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少售价格的规定,如故意标低价格或者恶意哄抬价格,次公司将致公函对代理商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罚金。第二次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。
4) 加盟商/经销商在代理期间不能跨区域销售,如发现,次公司将致公函对代理商进行书面警告并处以罚金。第二次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。
5) 加盟商/经销商只有经销权,没有招商权利。
6) 经销商初次打款可以适当放宽。
7) 如经销商/加盟店需要销售新产品或特别型号产品,需向代理商提货。